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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规程的通知
时间: 2022-11-15 09: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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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评估

(一)备案申请。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价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附件2)。由人社部受理备案的央企单位、行业组织,其驻苏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回执,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省属企业、行业组织向所在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

(二)评价职业。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职业编码须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内容一致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规范。部分职业(工种)国家尚未开发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规范的,申请备案评估工作前,须提请编制该职业(工种)行业企业岗位评价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备案职业(工种)范畴。

(三)组织评估。“谁受理、谁评估”原则,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进行评估。央企、行业驻苏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由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开展评估。参与评估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参评专家总数应不少于3名且必须具备1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评价方法专家);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3.规章制度、机构人员评估专家须长期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或职工培训鉴定岗位,具有丰富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验;

4.技术资源、场地设施评估专家须为相关企业、行业一线技术技能人员或技工院校一线教学人员。

(四)评估结果。评估工作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评估细则(附件3)开展,各评估项目及内容必须基本符合评估要求。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共同填写评估意见表(附件4)并签字确认,评估意见需明确该单位是否通过评估(评估意见格式可参照附件5)。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评估意见,符合评估要求的单位,即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由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在信息化工作系统中对申请单位编码赋值。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及时使用系统账号登录,填写完善基本信息并录入电子印章,印章原则上应为单位公章,如因特殊原因,单位公章无法录入的,可由单位人力资源(组织人事)部门代章或制作专用电子图章,落款为“单位全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

(五)目录发布。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将通过备案评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信息、评价职业(工种)范围逐级上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发布或更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目录,目录有效期为2年,实行动态调整。

二、评价流程

(一)制定工作方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为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在一段时期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总纲,工作方案须在各单位开展当年度评价认定工作前制定完成并上传,主要内容包括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和等级、各职业申报条件(含破格条件)、专家队伍、评价方式、评价内容,用人单位须附培训情况、公示安排、薪酬待遇激励机制,第三方评价机构须附评价题库、评价收费情况及相关依据。其中,各部分内容要求细化如下:

1.评价职业、等级按备案表中内容开展;

2.申报条件原则上按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执行,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由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制定本单位内部职业技能等级破格晋升机制,列入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评价活动,考生申报条件须严格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3.专家队伍组成及工作职责为:(1)用人单位综合素养评价专家。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或职工培训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等人员组成,全面考察职工对本单位的实际贡献;(2)考评人员。评价实施过程中,对考生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进行评分,评价认定技师以上等级,考评人员须具备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3)命题人员。根据评价职业(工种)对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岗位评价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评价认定方式及试题内容;(4)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由单位内部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评价认定过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评价结束后须签字确认评价结果;

4. 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需明确:(1)评价认定科目,如综合素养评价、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等;(2)各科目评价认定形式,如上机考试、纸笔作答、实际操作、口头答辩、项目评定等;(3)各科目按权重配分,评价最终结果需换算成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5.用人单位培训情况需列出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校企合作培训、职工脱产培训的相关培训课程、学时;

6. 用人单位需公示的内容有:(1)评价前公示职工晋升技能等级所需申报条件、薪酬待遇激励政策(职工技能等级与岗位工资、津贴、职工职级情况相挂钩机制);(2)评价后需公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合格人员名册及证书号)。

(二)用人单位开展综合素养评价

专家根据职工日常工作业绩、对单位的实际贡献,重点考察其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生产实绩,论证职工参与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传技带徒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业绩评审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根据业绩评审结果档次选拔职工参与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等环节评价考核。评价时间可安排于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评价考核之前或之后,由用人单位灵活设置。

(三)制定评价批次

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登录“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系统”“评价计划”栏目中制定评价计划,内容包括评价认定职业(工种)、时间场次安排等。央企、行业驻苏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参与其总公司、国家级行业组织评价认定工作的,向所在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拟开展的评价计划信息,评价计划须提前15个工作日上传。计划制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录入本单位参与评价职工的考生信息,第三方评价机构录入参与评价社会人员的考生信息,考生信息包括身份证号、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考生联系方式等。考生申报条件资格需按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中规定执行。

(四)实施评价认定

用人单位实施结合生产岗位需要设置评价方式,在组织实施评价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评价试题编制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所列内容命制评价试题,原则上技能操作考核必考,评价过程中突出考察职工执行生产规程、完成生产任务的职业能力。评价地点原则上应设在本单位内部,评价流程须按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要求进行,考评人员、单位内部督导人员按工作方案要求配备到位,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派遣质量督导人员随机抽查,用人单位须积极配合,严把质量关。

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过程须严格遵循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考核要求,评价方式由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组成,两科目均达到60分者为合格。其中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纸笔作答、题卡填涂或上机考试形式,操作技能考核应尽量避免书面作答形式,采取动手实操,辅以工艺编制、培训指导、口头论述等,尽可能准确评价考生技能水平。评价试题由内部命题负责人在既有题库中抽取,随意降低标准、规范要求命制的试题视为无效。评价过程中,每个职业(工种)配备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到场,评价场地视频监控设备需确保运转正常、画面清晰,确保评价全过程可追溯。

(五)开展质量督导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需在“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系统”中的“权限管理”栏目下,添加完善本级质量督导人员信息。开展评价认定工作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依据认定权限,可实时查看的评价计划、实施方案,点击系统中“督导员派遣”按钮,随机安排本级质量督导人员开展工作,督导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填写本场次督导意见,形式为文字意见及本场评价得分。

(六)认定评价结果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成绩录入系统,于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点击提交。按“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实施评价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定评价成绩和评价结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参考质量督导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认定结果,如评价质量较好,督导意见合格,即在系统中点击生成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号,如发现某一评价批次程序不规范、质量不合格或有机构、个人违规违纪现象的,即在系统中点击“驳回”,该评价批次无效,不生成任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号。

三、监管要求

(一)开展检查督查工作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应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为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随机检查相应评价材料;定期检查时间为每季度末,重点检查短期质量督导未覆盖或督导安排较少的单位;专项督查主要指不定时针对评价过程中某一环节开展的监督检查,如检查评价试题与评价标准契合程度、考生材料保存情况等。2年内随机督导无违规违纪现象的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满后可视同为连续备案,检查督查连续3次以上合格的评价机构,可视情况减免检查督查次数。

(二)布置视频监控系统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主动对接职业技能鉴定监管服务平台技术参数,于评价认定场地醒目位置安装调试视频监控摄像装置,并连接监管服务平台(部分涉密单位除外),确保网络连接顺畅、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全覆盖。视频监控装置需配备录影保存,影像资料保存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确保认定有依据、责任可追溯。

(三)组建专家督导人员队伍

在用人单位中选择一批拥有丰富职工培训、评价、使用、激励工作经验的方法专家,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技术资源开发专家、竞赛裁判员队伍中择优遴选一批品行正、业务精、责任心强的技术专家,形成专家督导人员队伍,在系统中录入专家信息,督导过程中与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一同赴现场督导,专家督导人员重点监督业绩评审流程是否规范、评价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评分过程是否科学合理,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督导人员重点监督评价组织秩序、材料是否齐、违规违纪情况。质量督导完成后,督导人员分别在系统中登录各自账号,填写督导意见,为认定评价结果提供参考。

(四)建立评价主体和评价人员退出机制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须主动接受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监督,出现未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岗位评价规范开展评价、超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开展评价、违规开展评价等现象的,第一次对该单位评价结果不予认定并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确定是否认定评价结果,第二次禁止该单位以任何形式参与评价工作,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范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连续2年未开展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出现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违纪失职现象的,按《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严肃处理。

(五)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保存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数据统计工作,在“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系统”中“数据统计”栏目下,按地区、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评价人数、取证人数、取证时间、考生信息等要素,分条目做好统计报表并做好台账,数据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月度统计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须妥善保存考生资料,包括报名材料、业绩评审材料,考核评分表单、成绩汇总表单、公示内容、影像资料等,保存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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